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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详情

主题

工农路锦绣春天小区公共停车位问题

咨询时间

2024-09-25 11:38:28

处理部门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4-10-09 17: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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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发布的,你们让我找住建部门,住建部门让我找城管部门。到底应该找什么部门?工农路锦绣春天小区4、5号楼前公共停车位被个别业主私自占用 ,都上了地锁,请周口城市管理局核实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私自给公共车位上锁,把公共场地占为己有,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涉嫌私自占用公共资源的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我局接到留言后,将该件移交川汇区城管局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调查,认为该行为属于在物业管理区域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目前我市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且我市城管执法体质改革过程中,住建执法队伍和职能也未移交我局,因此请向市住建局反应处理。法律依据如下: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