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绿色
图章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的通知
为建立完善我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审核、审批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快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规定,市城管局起草了《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您对征求意见稿有异议,可在一周内反馈至市城管局,联系电话:0394——8590111、8593166。
2018年8月16日
附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绿色
图章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完善我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审核、审批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快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图章”适用范围
周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核、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加盖“周口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周口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二、“绿色图章”的适用程序
“周口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周口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周口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建设单位凭加盖的“周口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附绿线图。未经签章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凡与绿地界线、绿地使用功能、植物配置、苗木规格与绿线图、城市绿化设计规范、城市绿化施工要求相符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周口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建设单位凭加盖的“周口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经签章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包括:验收申请、绿化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设计合同、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施工合同、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监理合同、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表、质量评估报告、质量验收文件、苗木品种和数量统计表等)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加盖“周口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凭加盖的“周口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明。未经签章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严格配套绿地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跟踪管理,要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绿色图章”制度有效落实。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设计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建设的,需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因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减少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单位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异地绿化建设。市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和无绿化施工资质的施工行为。
四、强化绿化规划的监督检查
“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是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规划编制工作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树立“规划建绿”的新观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前赡性。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协作配合,针对“绿色图章”制度落实工作的内容、特点,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程序,搞好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绿色图章”制度的案件和行为,确保“绿色图章”制度落到实处。
“绿色图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2018 年 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