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和管理,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保障燃气管道运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将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调压站及露天调压装置等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一)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
压力级别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低压、中压 |
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
外缘周边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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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高压 |
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
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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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及高压以上 |
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
外缘周边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入口 压力 |
有围墙时 |
无围墙且设在 调压室内时 |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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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 范围 |
最小保护 范围 |
最小控制 范围 |
|
低压、 中压 |
围墙内 区域 |
围墙外3.0m区域 |
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0m-6.0m 范围内区域 |
次高压 |
围墙内 区域 |
围墙外5.0m区域 |
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
高压、 高压 以上 |
围墙内 区域 |
围墙外25.0m区域 |
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包封地上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钻探、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规定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需要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当地燃气经营企业或城市管理部门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信息。
(二)在燃气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二条(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活动)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指导、旁站监护,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设施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城管、公安、消防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四、法律责任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394-8918888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监督电话:0394-8386166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