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来源: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 2022-12-18 09:03:3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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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负责人:郭春生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按照市委关于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部署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政策法规;编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联合执法,负责制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四)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负责市中心城区涉及市政、园林、环卫、燃气、热力、 供水、建筑垃圾、污染物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六)负责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广场、游园等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七)负责全市燃气、热力等行业监管、安全督导等相关工作。

(八)承办市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处理、信息报道、会议组织、安全 保卫、档案管理、后勤事务和对外联络等;负责支队机关环境卫生、车辆、装备、办公设施维修和印章的管理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支队人事、工资、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支队干部队伍建设、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与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规范性文件;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有关政策,起草行政处罚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宣传和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负责宣传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查处纠正;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回复工作;受理、调查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研,提出政策建议。

(五)财务装备科。负责财务预算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对单位财务账目以及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负责购置、配发执法装备、油料、通信器材、办公用品及执法人员服装、标志标识等。

(六)一大队。派驻周口经济开发区,协助做好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七)二大队。派驻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协助做好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八)三大队。派驻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协助做好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九)四大队。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和各类投诉、举报、控告的协查和督办;指导各县(市、区)建立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并督促落实;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跨区 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等。

(十)五大队。负责市中心城区市辖公园、绿地、广场、游园等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一)六大队。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市政、园林等方面的执工作。

(十二)七大队。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公用事业(供水、环卫、污染物处置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十三)八大队。负责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

(十四)九大队。负责对全市燃气热力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中心城区燃气热力方面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事业编制  155名,临时编制40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5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4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4正26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按照一次核定编制、逐步精简到位的原则,按超出核定编制数额的在编人员数量核定临时编制作为过渡,与正式编制同性质、同待遇。临时编制实行“退3收2进1(退3人、收回2个临时编制、招聘补充1人)”的办法逐年收回,直到人员减少到核定编制以内。

     (二)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后因职数和岗位限制造成的超职数领导人员和超岗人员,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消化,其工资、福 利、社保等待遇,仍按改革前的相关待遇执行;离退休人员随所在单位一并划转,由划入单位管理服务。

(三)撤销、整合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临时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四)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请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相关手续。

(五)请继续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改革完成后,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


    监督投诉:0394-8386166






责任编辑:周口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