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 主任:郭春生
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周口市部分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豫编办〔2024〕14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规定赋予市级层面市政、园林、环卫、燃气、热力、供水、大型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协助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违法违规案件和跨区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的保障服务工作。
(二)参与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价及统筹、协调和指导等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三)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参与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城市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四)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队伍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设计、审查、管理,实现管网互联互通;承担中心城区公共空间市容秩序保障 服务工作;参与指导中心城区各类临时性便民市场、早夜市市场等市容保障服务工作。
(六)承担中心城区市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秩序及各类活动的保障服务工作。
(七)贯彻执行燃气与热力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指导燃气与热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开展行业规范、达标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共享单车、餐饮油烟等工作的指导服务;协助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做好中心城区供气、供水、供热等地下管网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 一 )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综合协调、档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中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群团工作;负责油料、通信器材、办公用品等购置配发和车辆、办公设施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中心机构编制、招聘录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和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中心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负责中心财务预决算编制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内部财务账目的审计、核查及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及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三)督查信访科。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和队容风纪考评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工作;承担上级批示、交办任务的跟踪落实工作等。
(四)法制宣传科。负责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衔接相关工作;协助承担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教育培训等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发布及舆情监测处置、网评、新媒体宣传等工作;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志愿者服务等工作。
(五)城市管理保障一大队。负责对中心城区各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和各类投诉、举报、控告的协查和督办;指导中心城区各区建立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并督促落实。
(六)城市管理保障二大队。负责对各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和各类投诉、举报、控告的协查和督办;指导各县(市)建立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并督促落实。
(七)城市管理保障三大队。负责燃气、热力、供水等监管工作的相关保障服务;负责贯彻执行燃气与热力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指导燃气与热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开展行业规范、达标工作。
(八)城市管理保障四大队。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设计、审查、管理,实现管网互联互通;负责全市占压城市道路设置施工围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擅自破坏燃气、热力、供水管道等治理工作的相关保障服务;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市 城市综合执法局)做好中心城区燃气、热力、供水等地下管网管理的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九)城市管理保障五大队。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管辖的游园、绿地、广场内秩序管理的保障;负责中心城区圈占公共绿地、占压损毁绿地、绿地等公共区域停车、破坏环卫设施、违法违规运输及倾倒垃圾等相关保障服务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餐饮油烟治理考评保障服务工作。
(十)城市管理保障六大队。负责保障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障中心城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参与指导中心城区各类临时性便民市场、早夜市市场等规范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参与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城市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将周口市智慧城管综合运行中心20名、周口市园林绿化中心16名、周口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5名、周口市市政保障中心5名在编人员划转至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
第七条 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核定事业编制70名、临时编制86名;单位领导职数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0正20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3日起施行。
监督投诉:0394-838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