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用束犬链牵领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公民应当文明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规定:(三)携带犬只出户用束犬链牵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第2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有第3次及以上违法、态度恶劣、妨碍执法等情节恶劣的行为,或产生对他人他物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