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全市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 2025-07-02 10:07:3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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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将2025年第二季度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公开曝光,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案例: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2025年4月5日,根据《王某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依法追踪溯源,经调查,其中涉案的18瓶15公斤液化气来源于沈丘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某液化气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5年04月03日,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某液化气站检查,经调取监控发现有5名工作人员在进入充装区域内未穿戴静电防护服。该行为属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气站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某液化气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案

2025年04月03日,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某液化气站检查,发现该气站涉及安全生产的装卸区、充装区二套监控设备,存在2025年2月9日中午12时06分之前视频缺失的情况。该行为属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其相关数据、信息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气站处以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周口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