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周城管委字〔2025〕第01号
委托机关: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 敏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周口市八一路北段
受委托机关: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春生 职务:主任
单位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班子研究决定,现由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实施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由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依法对有关市本级园林绿化、市政环卫设施、污染物处置、燃气热力、城市供水、大型户外广告等违法案件进行执法;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的城市管理案件进行执法;对上级交办的涉及城市管理案件进行执法;对需要提级办理的城市管理案件进行执法。
委托期限自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止。
委托期间,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