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来源: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 2025-09-05 17:43:0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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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委托书

周城管委字〔2025〕第03号


 

委托机关: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  敏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周口市八一路北段

受委托机关: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春生  职务:主任

单位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周口市中心城区餐饮油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实施,主要包括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或督查中发现的涉及餐饮油烟方面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罚权。

委托期限自2025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5日止。

委托期间,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责任编辑:周口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