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予以公开(csglj.zhoukou.gov.cn),同时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应主动公开尚未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登陆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下载;不能上网下载的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请申请人准确填写表格中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回复。
(三)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网上平台提交。通过登录周口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并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六)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八一大道北段
咨询电话:0394-8590666
传 真:0394-8586519
电子邮箱:zkscsglj@163.com
邮政编码:466000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